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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评分注意事项
    分享  | 2019-05-23发布 次浏览 信息编号:3583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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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评分注意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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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,知识产权是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一个指标,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。

那么,对于申报高新认定中的知识产权评分标准是怎样的呢?在准备这部分材料时有哪些注意点呢?

知识产权(≤30):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和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要求,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。

1、技术的先进程度

A. (7-8) B. 较高(5-6)

C. 一般(3-4) D. 较低(1-2)

E. (0)

2、对主要产品(服务)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

A. (7-8) B. 较强(5-6)

C. 一般(3-4) D. 较弱(1-2)

E. (0)

3、知识产权数量

A. 1项及以上(Ⅰ)(7-8)

B. 5项及以上(Ⅱ)(5-6)

C. 34(Ⅱ)(3-4)

D. 12(Ⅱ)(1-2)

E. 0(0)

4、知识产权获得方式

A. 有自主研发(1-6)

B. 仅有受让、受赠和并购等(1-3)

5、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检测方法、技术规范的情况(此项为加分项,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。相关标准、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。)

A. (1-2) B. (0)

1、明确对知识产权情况采用类分类评价方式,摒弃了过去不分类别只做数量要求的操作方式,同时在知识产权数量的评分上,若不具备类知识产权,则无可能获得数量评价的满分(8),故对一般企业而言,授权发明专利对于高新认定的意义进一步提高。

2、由于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得时间的要求,故指引中明确了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时只能使用一次,即认定时使用后,复审不能再次使用,或复审时使用过,重新认定时不能再次使用。而类则无此限制。

3、明确了授权通知书+缴费收据可作为授权证明手续使用,亦体现了新政策的宽松倾向。

4、明确了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,仅限一个权属人使用,解决了以往认定中关联企业共有知识产权的问题。以往实际认定中,如有两个权属人,认定时则只按1/2个知识产权认定,以此类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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